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公民身份号码36042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县**乡**村**铺**号,住江西省德安县**乡**村**铺**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20日、2020年12月24日二次退回德安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补充侦查,德安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分别于2020年12月4日、2021年1月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德安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 年11 月17、18日,杜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将**山场自己所属树木包括野生樟树砍伐掉,在自己家门口拦了货车到山场把树木装好,让其女儿窦某某跟车一起将在山场砍伐的树木运到共青城市一个木材加工厂出售,共获利1500 元。 2019 年12 月11 日,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在德安县**乡**村**组**山场砍伐林木的树种是阔叶树,蓄积量为9. 696 立方米,其中采伐樟树蓄积量为5. 204 立方米,其他阔叶树蓄积量4. 492 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德安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能证明被砍伐的樟树是野生樟树的只有杜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只对被砍伐的树种和蓄积量进行了鉴定,对被砍伐的樟树是否为野生樟树表示无依据判定,认定被砍伐的樟树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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