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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杜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忻府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忻州市忻府区**乡**村人,无业,住本村。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忻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6年8月15日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5日侦查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忻府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9年以来,杨某某、武某某等4人经山西**建筑装饰材料公司经理司机杜某某介绍将235万元存入**公司,造成四人损失219万元。

经本院审查,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证据仅有报案人陈述及当时**公司合同复印件,杜某某否认向报案人介绍吸收存款,故以证据不足退补,经补侦后公安机关补充了**公司相关人员孔某某、张某某关于杜某某是否参与介绍本案报案人杨某某、于某甲和武某某向**公司出借存款的情况。从孔某某、张某某所述,“孔某某、杜某某、杨某某、于某甲在一起吃饭的时候,说起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向社会上融资,杨某某和于某甲说他们也想往公司放钱,过了几天,杨某某和于某甲就往公司放了100万元,(80万元的现金,杨某某的丰田锐志顶了20万元),现金80万元打到了会计乔某某的卡上了,我就让乔某某给出具了借款合同,汽车我记不清是谁开走的,后来,于某甲的姐姐于某乙又往公司放了100万元。武某某是谁介绍的我记不清楚了”,从孔某某所述不足以认定杜某某介绍过4名报案人。

另关于杜某某签字领取12500元的情况,从任某某陈述证实杜某某仅介绍过其5万元,不达立案标准。

综上,现有证据除报案人指证外,再无证据证实杜某某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故本院认为忻府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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