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杜柏某)(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曾用名杜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6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农民,住四川省************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9月20日,西峰区人民法院对王某某和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被告人杜某某归还原告王某某本金150000元及相关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杜某某负担。”同年11月28日西峰区人民法院向杜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杜某某在限定期限内申报财产情况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既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判决义务,2017年2月14日西峰区人民法院以拒不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杜某某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期间,杜某某履行了40000元还款义务,下剩款项至今未履行,后西峰区人民法院以杜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交我局,2019年4月18日我局将该案受理为刑事案件初查,调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270907010**********的账户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至今交易明细中有约30余万元收入,但未履行判决义务,并多次将资金转出;名下注册有名为庆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一家,并在公司中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名下有车号为甘M*****长安牌SC6418D4型号小型汽车一辆,属查封状态。法院判决生效后,杜某某未能如实申报名下财产,并在执行过程中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同年8月21日立案侦查,立案后我所民警多次通过电话、短信方式进行传唤,并在杜某某租住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小区**号楼**室进行查找,均未果。同年10月12日对杜某某采取了网上追逃,同月14日该杜在陕西省西安市**区**村**组**号被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杜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交代其2016年为躲避债务在陕西省西安市**区**路一建筑工地带工人干活,自法院判决生效后,名下工商银行卡号为621226270**********的卡里有约30万元人民币的收入,均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名下车号为甘M*****长安牌SC6418D4型号的小型汽车目前停放于陕西省**县**城交警中队。2019年10月16日因当事人双方共同要求,就彼此民事部分我局民警进行调节,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节并自愿达成协议,杜某某共归还王某某本息共15万,先行偿还10万,两个月内还清剩余5万元,并提交书面还款计划一份,王某某向我局提交书面谅解书一份。该案民事部分已予以调节处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