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9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10日李某某在明知是违法所得资金的前提下帮助张某甲用走账诈骗资金56659元,伙同张某甲取款多次,并将诈骗资金交给名为“军哥”的上线,非法获利1500元。随后李某某介绍王某某、张某乙在明知是违法所得资金的前提下帮助张某甲走账、取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查认定: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9月4日,张某甲(另案处理)在明知是违法所得资金的前提下,预谋通过转账、取款的方式帮助其他犯罪嫌疑人转移违法所得资金的方法获利。后王某某通过李某某介绍、张某乙通过王某某介绍结识张某甲,二人在明知是从事违法犯罪资金转移的情况下向张某甲提供其本人账户信息并按照张志伟的安排对账户内收到的违法犯罪资金予以转移、取现。
2019年8月7日10时许,其他犯罪嫌疑人以网上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袁某某资金,袁某某将被骗资金中3000元通过微信转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浦发银行卡账户,后李某某将该笔资金予以转移。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部分犯罪行为数额达不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标准,其他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