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8〕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7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南和县,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和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叶其森于2017年1月在合肥注册成立合肥鸿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总经理,通过网络招聘公司员工。员工入职后,叶其森伙同公司行政总监丁矿等人指使员工在网上冒充“白富美”女性用微信等方式添加其以非法途径获取的不特定手机号码机主为。添加成功后,叶其森、丁矿等人指使员工采用谎称有内幕消息、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方式逐步诱导被害人在公司代理的“东盛环亚商品交易中心”、“浙江亚博商品交易中心”等平台开户入金,之后由叶其森等人冒充平台理财老师指导被害人在所投资的平台上进行现货交易操作。2017年3月,李某某应聘为合肥鸿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同年5月份其冒充“白富美”女性身份通过微信号(昵称为“姚歌”)添加被害人查某某为好友,成功骗取查某某在“东盛环亚商品交易中心”平台开户入金,后由公司业务经理张思思、行政总监丁矿、总经理叶其森接手引导查某某在该平台进行现货交易操作。截至案发,被害人查某某共计被骗80000元(其中39012元无法出金),李某某从中获取提成2500多元。
经本院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5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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