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79********,汉族,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原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住平城区**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5日交办本院。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1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
大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李焕斌于2013年至2017年间, 利用修改四达时代通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器后台数据,将作废的充值卡激活后,指使当地人以打折方式出卖获利,期间通过转账、现金方式将赃款650余万元交付李某甲。李某甲在明知是赃款的情况下,将这些钱用于购房、消费等。李某甲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不能排除李某甲不明知李焕斌交付自己的钱是犯罪赃款的合理怀疑。理由如下:1、李焕斌、李某甲的陈述基本一致,均称李焕斌给李某甲的钱是其做生意所得,用于两人同居生活、抚养共同孩子的费用以及李焕斌偿还李某甲债务;2、由于李某甲无计算机相关专业知识背景,无法排除其不知道“身边人”李焕斌利用计算机“做生意”的行为其实是在犯罪的合理怀疑。也因此,没有证据可以证实李某甲有能力估计李焕斌所谓“做生意”的可能正当收入幅度;3、李某甲在李焕斌被抓后一个月内从自己账户中转走90余万元的行为,不能排除李某甲系处理自己个人财产的合理怀疑。4、目前全案证据无法认定李焕斌、李某甲二人有共同作案的故意。第二,公安机关指控李焕斌犯罪赃款流向李某甲处的数额,事实不清,无法与李某甲的其他收入数额明确区分开。故综观全案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本案中被查封的相关房产因涉嫌上游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案件中的赃款流向,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核查,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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