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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海军)(公开版)_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海检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6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镇**村**号,现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辽宁省彰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8日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宏艳,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彰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李某某在2017年4月份左右,驾驶桑塔纳轿车从大同区高台子镇“杨大小子”手里两次收购原油并销售给付某某,约0. 9吨至1吨原油。经阜蒙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0.9吨原油价值为2125.06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彰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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