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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公诉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石泉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石泉县**镇**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Q,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村**组,住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村**组。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石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石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将石泉县曾溪镇周家寨旅游综合开发项目中的周家寨风景区东、西山山体台阶路建设工程发包给郑某某,合同约定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75%拨付工程款,郑某某在承建周家寨东、西山山体台阶路建设过程中,招用了冯某某等22人在该工地务工,因石泉县******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冯某某等22人2018年6月至8月份工资人民币376975元被拖欠.2018年11月1日,经石泉县曾溪镇人民政府调解,石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他人支付郑某某人民币5万元工程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并承诺在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郑某某人民币10万至人民币20万用于解决与郑某某之间的工程纠纷。2018年11月5日,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石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在2018年11月9日前支付冯某某等22人2018年6月至8月工资人民币376975元。石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在接到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于2018年11月中旬,向郑某某支付人民币5万元用于支付冯某某等22人2018年6月至8月工资;2019年1月23日,向郑某某支付人民币7万元用于支付冯某某等22人2018年6月至8月工资;2019年5月27日、向郑某某支付人民币3万元用于支付冯某某等22人2018年6月至8月工资。至今尚欠冯某某等22人2018年6月至8月工资人民币226975元未支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泉县******有限公司及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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