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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1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镇**村**号,现住阜新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200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9年因犯强迫交易罪被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阜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7月18日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阜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12日,阜蒙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旅店抓获吸毒人员赵某、刘某、张某三人,缴获吸毒用具等,赵某、刘某供述:2019年4月11日晚,二人给张某打电话来共同吸毒,由张某出资400元,赵某给一个外号叫“某某乙”的男子打电话,在阜新市******小区院内,赵某给了“某某乙”300元现金,“某某乙”给了赵某一小袋儿冰毒,赵某将冰毒取回后到***旅店,三人共同吸毒。后经赵某辨认外号“某某乙”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2019年7月3日16时,阜蒙县公安局紫都台派出所民警在阜新市西出口****小区将“某某乙”(李某某)抓获。经审讯,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涉嫌贩毒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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