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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县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系农民,住辽宁省抚顺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抚顺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抚顺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影响作物生长及烧火为目的,于2019年10月12日求龚某某、李某乙到**镇**村**沟自家耕地内采伐黄菠椤2棵、水曲柳树5棵。经现场勘查及技术鉴定和其与证人指认,李某甲非法采伐的2棵黄檗树、5棵水曲柳树蓄积为0.6759立方米,价值为人民币185.30元,木材被运回李某甲家院内,剩下的木材被丢弃在现场。现已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李某甲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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