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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检一部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92********,汉族,高中文化,挖机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8年9月27日被湘东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8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底,刘某某和林某某(均已提起公诉)二人建立了一个利用斗牛APP软件进行赌博的微信群(群名曾为1101322,经常改)组织斗牛赌博抽头渔利,两人各占百分之五十的股份,由林某某邀请了被告人李某乙(已起诉)担任群里的财务。以给拉人进群赌博的人(下简称拉手)一定数额的返利吸引人将赌徒拉进微信群赌博的方式招揽赌徒。拉手有的也是赌徒,或是本是赌徒在该群参赌,同时拉入进群赌博赚取返利,来来走走,多数真实姓名不详。该赌博群通过对每盘(20局)的赢钱超过100元的赌徒按照一定的比例抽头渔利获利,所抽头渔利在支付完拉手返利、李某乙的工资、斗牛APP软件开房等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刘某某、林某某平分。2018年10月17日,因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该赌博群随后终止。李某甲于2018年8月在刘某某的邀集下进入该群担任拉手,担任拉手后邀集了李某丙等3人在该群内赌博,并按照其名下赌徒每参与斗牛赌博一盘(20局)获取刘某某等给予的7元钱的返利,从中非法获利1000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因同案的刘某某等人已被依法提起公诉,扣押的被不起诉有人李某甲的手机系涉案财物,已经随案移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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