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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蠡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8年12月28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 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保定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通过询问刘某某、李某某等人认定该网店是由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保定市蠡县**镇人,身份证为1306351988********,手机号码为159********)经营。通过淘宝交易记录、支付宝记录等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从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经营“**”网店,假冒销售“恒源祥”毛线,金额达到398795.9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保定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蠡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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