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永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2019年12月2日和2020年2月15日二次退回永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永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李**为永新县**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湖南常宁市**纺织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2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2份,票面金额合计2194733.14元,税额373104.56元,价税合计2567837.70元,已全部用于抵扣,归案后,已退缴了全部税款。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永新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款项10万元,由永新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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