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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2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3196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街**号,大连市沙河口区连胜街 42号19-5,因涉嫌放火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31日1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泄愤、意图引起火灾后牵扯公司领导,使用饮用水瓶灌装汽油后携带至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194号友谊街灯具城大商办公楼二楼西侧更衣室,在室内泼洒汽油后引燃,导致燃烧及闪爆,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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