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临安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建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2月,张某某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乔某某等人在建水县**路上**宾馆一楼一出租房内开设赌博牌机室。张某甲出资4万元现金,铺面由张某某安排乔某某向“**宾馆”老板张某乙(另案)、李某某夫妇租用。张某乙、李某某在明知乔某某等人租铺面是用于开设赌博牌机室的情况下,仍将“**宾馆”停车场大门斜对面的铺面以40000元每年的价格租给乔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某辩解房屋租给乔某某等人使用,是由其丈夫张某乙具体交谈并签订租房协议,张某乙供述是由其与乔某某交谈并签订租房协议,故不能证实李某某是否具体参与租房谈价与签订合同。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存疑)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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