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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骗取贷款案)(公开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东检公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东平县**站站长,户籍所在地东平县**街道**村,现住东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挪用公款罪,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05年1月5日被东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18年4月11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8月19日至2018年9月2日;2018年11月3日至2018年11月17日;自2019年1月18日至2月1日),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9月2日至2018年10月2日;2018年11月17日至2018年12月17日)。

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以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需要资金,联系解某某等人给其顶名,通过东平农村商业银行城区支行客户经理李某乙从东平农村商业银行(原信用社、东平农村合作银行)城区支行骗取贷款。同时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借出巨额高利贷无法收回,致使资金困难,为此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便联系更多的人为其顶名通过李某乙从东平农村商业银行城区支行骗取贷款。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找人顶名贷款之前将其找人顶名贷款的情况告知李某乙,并伙同李某乙伪造赵某某、孔某某、赵等人的房产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工资收入证明、工业品买卖合同,编制贷款理由和贷款用途骗取贷款。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直接联系赵某某共计16人为其顶名,从东平农商银行城区支行骗取贷款410万元。另外,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于2006年联系李某丙为其顶名,从东平农商银行原新城支行骗取贷款10万元,于2007年联系李某丙为其顶名,从东平农商银行原新城支行骗取贷款5万元。

综上,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共计骗取贷款425万元,该款至今无法归还,给东平农商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2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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