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81970********,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新平县人,个体户,家住云南省新平县**街道**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云南省新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新平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4月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其经营的新平**饭店停车场内,跟一个不认识的驾驶着一辆面包车到饭店兜售野生动物的50岁左右的男人,用70元钱购买两只已经死了、拔了毛并整好后冰冻过的疑似野鸡。并一直冰冻在自己经营的饭店厨房的冰柜内。经鉴定两只疑似野鸡(死体)物种均为鸡行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属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10000元。李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平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某客观上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但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观上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收购的两只被拔毛的死体野鸡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野生动物由新平县森林公安局按规定进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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