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5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号。因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嫌疑,于2019年4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2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13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1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一名叫“老二”(另案处理)的安排下,从珠海一处不知名的海边接到偷渡人员陈某某、范某某、林某某、董某某后,开船运送其偷越边境前往澳门。2019年4月19日凌晨3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船途经珠海市香洲区湾仔**酒店对开海域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一部,依法发还被不起诉人李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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