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诉刑不诉〔2017〕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外号“拐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627195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住福建省连城县**村**路**号。因本案于2015年7月10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先后于2015年11月26日、2016年2月23日二次退回连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连城县个公安局分别于2015年12月25日、2016年3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4日、2016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连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2月16日,连城县公安局民警在侦办林某某等人赌博案中发现,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5日期间,李某乙(已判决)伙同童某某(已判决)、黄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为非法牟利,长期在公共场所连城县莲峰镇莲花市场内以摇色子押铜宝方式坐庄聚众赌博。其中,李某乙、童某某在赌场上负责摇宝、吃赔钱,李某甲负责管理赌资,张某某负责提供赌具婉和“色字”,参赌人员有林某某、罗某某、谢某某等20余人。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连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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