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公诉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68********,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保靖县**镇**路**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8月8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3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6月12日被本院释放。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19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月14日重报,2019年3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4月28日第二次重报。因案情复杂,我院分别于2019年1月3日(2019年1月4日至1月18日)、3月14日(2019年3月15日至3月19日)、5月28日(2019年5月29日至6月12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李某甲知晓吉首市溶江小区需要购买安装入户门的消息后,找到时任湘西自治州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达公司)董事长胡某某,表示想做溶江小区进户门的供货生意,胡某某叫李某甲去外地考察入户门的清,但价格控制在2000元以内。李某甲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浙江**实业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肖某,肖某给鸿拓公司总经理李某丙汇报,因溶江小区需要的进入门数量较大,李某丙同意做这笔业务,便以鸿拓公司名义与李某甲签了委托书,李某甲代表鸿拓公司与鑫达房地产公司进行进户门购销业务商谈及合同签订工作。鸿拓公司中标后,根据鑫达公司的要求,生产了一批符合乙级防火标准的装甲防火门,贴上甲级防火门的标签交付给鑫达公司,鑫达公司将这批装甲防火门作为吉首市溶江小区的入户门使用。溶江小区开盘后,鑫达公司对外宣称溶江小区进户门使用的是甲级防火门。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鸿拓公司给鑫达公司生产、销售的防火门达到国家乙级防火标准,达不到甲级防火标准,为不合格产品。鸿拓公司在生产、销售装甲防火门的过程中,以次充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李某甲与鸿拓公司系共同犯罪,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本院审查认为:鸿拓公司是否是根据鑫达公司的要求,将生产符合乙级防火标准的装甲防火门贴上甲级防火门的标签销售给鑫达公司,即双方之间是否具有共同故意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因此,鸿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涉嫌共同犯罪的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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