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容城检刑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5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容城县**镇**村。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4日退回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29日容城县公安局重报。
容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20日18时40分许,张某某驾驶冀**号轿车沿李家营河堤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晾马台老桥桥南东侧处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由西向东行驶的冀**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经查,事发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0.38mg/100ml。
该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容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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