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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牧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号,住新乡市牧野区******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社区警务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4日8时左右,在新乡市牧野区创业路限高杆东侧,新乡市牧野区后**村民李某某手持绳索,与该村村民贾某某手持尖刀,双方发生争执,打架期间贾某某倒地,致尾椎骨折,经新乡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贾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是被害人贾某某用刀在自己面前左右乱晃,因害怕就把手举起来挡着头,手一迎被害人倒地的;被害人贾某某陈述称因李某某用绳子击打自己导致倒地受伤,在补查时陈述因为李某某拿绳子一直甩倒着往后躲才倒地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辩解是贾某某自己倒地的。综上现有证据仍无法证实被害人贾某某倒地的原因,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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