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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7〕14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村**组**号(以上均自报)。2016年11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4月19日、7月4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19日、8月3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4月7日、6月20日、9月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中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1月29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及邹某某驾驶粤T24****号小汽车至中山市小榄镇绩西社区民安南路卡布服饰店对开路段时,与曾某驾驶的粤T1**号小汽车(载被害人岑某某及杨某某)发生碰撞,双方随即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殴打,导致被害人岑某某头部受伤。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指使邹某某纠集刘某、肖某、“二老师”(均另案处理)等人前来帮忙。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岑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6年11月29日上午1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及邹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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