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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抢劫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44090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组**号,现住原籍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并于2019年11月14日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人涉嫌抢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重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2019年08月29日、3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戴某某(另案处理)伙同陈某甲(未满14周岁)要实施飞抢,仍两次借给二人一辆红色男装125摩托车。戴某某锋驾驶该摩托车搭载陈某甲先后窜至茂名市茂南区**路**门前路段处及茂名市茂南区**部附近,对事主陈某乙、刘某某实施了抢劫。事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向陈某甲索取了100元报酬、向戴某某索取50元报酬。

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侦查机关认定李某某涉嫌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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