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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妨害动植物检疫案)(公开版)_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2********2010,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妨害动植物检疫罪,经花垣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7月1日被花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被花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花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动植物检疫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花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30日,李某某将6头未通过检疫的生猪,拖运至花垣县**屠宰场屠宰。经屠宰场检测员检测,4头生猪呈非洲猪瘟阳性;1头因未采出血样,未检测;1头呈阴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花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某涉嫌妨害动植物检疫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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