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66********,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大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26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22日20时30分许,大安市交巡警大队二中队民警那某某、王某某在**局附近巡逻时发现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吉G*****号机动车,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8mg/100ml,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71.3mg/100ml,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李某某血液再次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4.01mg/100ml。
经本院审查认为,大安市公安局认定的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本案不符合《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重新鉴定情形。卷宗现有的两份鉴定意见都具有法律效力,相互矛盾,无从采信。依据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存疑不起诉。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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