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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李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66********,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大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26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22日20时30分许,大安市交巡警大队二中队民警那某某、王某某在**局附近巡逻时发现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吉G*****号机动车,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8mg/100ml,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71.3mg/100ml,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李某某血液再次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4.01mg/100ml。

经本院审查认大安市公安局认定的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本案不符合《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重新鉴定情形。卷宗现有的两份鉴定意见都具有法律效力相互矛盾,无从采信。依据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存疑不起诉。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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