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现住乐平市**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某某、王某某,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景德镇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8日一次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景德镇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17日二次重报。
景德镇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6日晚上18时35分许,李某某夜间在限速地段(该地段限速40km/h)超速(经鉴定,在事故前的行驶速度为45.14km/h之间,超过规定时速12.8%)驾驶左前大灯损坏的赣H*****标致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县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有限公司地段,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及时发现行人,车辆左前侧下部碰撞行人程某某,造成程某某当场死亡及赣H*****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李某某听到了车头异响、感觉到了震动,自认为是撞到了石头之类的东西,未立即停车,驾车逃逸。后于2019年12月7日晚19时许,李某某在乐平市**路被景德镇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传唤到案。经交警四大队事故认定,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德镇市公安局认定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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