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1日我队接群众举报称在蠡县**村村东十字路口北侧的一厂房内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心心相印牌、维达牌、清风牌”纸制品。我队随后赶到该厂,发现该厂正在对该卫生纸、纸抽进行打包,并向外发送。我队在现场并将该销售点股东刘某甲、工人刘某乙、以及打包工人、物流人员传唤至我局进行讯问,并对厂房内相关的卷纸、纸抽、进行了扣押。经讯问了解,2019年农历正月十五过后,**村李某乙及其丈夫刘某甲出资二十多万元,李某乙叫上哥哥李某甲,李某甲招来侄子刘某乙等工人,在**村租占厂房,为节约成本,由李某甲在满城**镇纸厂购进假冒“心心相印牌、维达牌、清风牌”纸抽、卷纸,李某乙在厂里负责联系销售,刘某乙负责接单打单,招来李某丙等工人打包贴单,通过网上刷单的方式对外进行销售。经心心相印牌、维达牌、清风牌商标持有公司认定,李某甲在满城购进并进行销售的相关品牌纸抽、卷纸均为假冒商标商品,后又经蠡县物价局价格认定该厂房内扣押的纸抽、卷纸共价值人民币30227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乙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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