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8********001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长子县**镇**村,住户籍地。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7月2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退回长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长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16日下午,**镇**村村民与**村村民因“五道五治”清理垃圾发生争执,**村村民廉某某便指使装载机将垃圾倒在两村交界的路上。次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得知此事,带领王某某、廉某某等人到**村找廉某某未果,便去到**村交界处,将廉某某的大棚膜撕毁。经长子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认定标的在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2353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子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任意毁损的公私财物数量及价值与被害人陈述不符,导致毁损数额不能确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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