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319**,汉族,本科毕业,讷河呆着休闲娱乐吧老板,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室,因涉嫌侵犯著作权于2019年4月1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梦霞,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7月29日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5日第二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10月20日第二次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日第三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方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李**从王**处购买盗版电影共计花费112800元,并介绍黑龙江牡丹江影院的王*,黑龙江伊春的顾**,天津的任*购买王**制作的盗版电影,王*、顾**、任*三人从王**处购买盗版电影分别花费67000元、48000元、18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李**从王**处购买盗版影片播放谋利,及介绍顾**、王*、任*从王**处购买盗版影片播放谋利的行为,不构成王**侵犯著作权的共犯,而应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但因电影播放仅属于休闲吧内娱乐活动的一部分,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因此方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