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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文洋)(公开版)_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皇姑区**乡**村**队**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8月5日被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0月24日至11月20日、自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1月11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2月12日至2月26日)。

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5年至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占用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文官村土地办砖厂。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占用两块土地,经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所测绘A地块为1.1288公顷共农用地(16.932亩)。其中耕地为0.4695公顷(7.0425亩)、其他农用地为0.6593公顷(9.8895亩)。B地块为0.1377公顷(建设用地)。同时占用期间被不起诉人无理取闹,既不退还土地也不交纳土地使用费,造成文官村损失土地使用费用864500元。

2016年至今,吉庆国(取保候审)将其占用的一亩土地以一年两万元价钱租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堆放炉灰渣使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使用吉庆国土地后不断向周围堆放炉灰渣,造成炉灰堆积如山。吉庆国占用土地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堆积的面积为D地块经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所测绘共1.84885公顷(27.73275亩)。其中耕地为0.9571公顷(14.3565亩),其他林地为0.7723公顷(11.5845亩),建设用地为0.1191公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一案,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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