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Z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街道**区**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23日被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由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5月份,张某某在天山镇城关村村委会承包的5.4亩土地上建设肉羊养殖项目及养殖小区沼气项目,李某某等人向阿旗环境保护局、阿旗国土资源局、阿旗畜牧业局状告张某某建设手续不合法,致使其建设的养殖棚圈无法正常施工,张某某为可以正常建设养殖棚圈被迫与李某某协商,将240000元人民币交予李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本案已无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故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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