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19〕5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02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大连市西岗区**路**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2019年11月2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2月13日,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大连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26日重报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至本市西岗区**欲购买水龟进行饲养,在与店主崔某某(另案处理)交谈过程中店主提供了手机里的陆龟照片、视频等,遂跟随崔某某到其位于本市沙河口区**街**号楼**单元**家中,以现金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购买辐射陆龟1只用于饲养。经**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购买的辐射陆龟被核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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