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9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23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玉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27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玉田县鸦鸿桥镇河东村冯某某家中,因琐事与冯某某发生口角,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将冯某某打伤,致冯某某双侧鼻骨、鼻中隔骨折。经玉田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