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韩某甲、韩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001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镇**村,捕前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鞋业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焉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21日被焉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0日焉耆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2018年6月26日,焉耆县检察院因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李某某,2018年6月27日焉耆县公安局对李某某变更强制措施采取监视居住;2018年7月11日,焉耆县公安局补充证据后再次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焉耆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7月17日焉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斌、葛茂壮,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焉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18年9月17日,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焉耆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9月28日,焉耆县检察院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3日补查重报。2019年4月6日,本院将该案交焉耆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5月21日,焉耆县检察院将该案向焉耆县法院提起公诉,后该案由巴州中院改变管辖至巴州中院一审。2019年7月29日,焉耆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焉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0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焉耆县工一团嫣馨歌舞厅斜对面的马路上,因琐事持刀将被害人王某某胸部捅伤,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被他人以单刃匕首刺破心脏致大出血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焉耆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被害人王某某系李某某杀害的证据之间的矛盾未合理排除,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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