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811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1日、2020年7月7日补查重报二次。
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因本案无尸检报告,被害人死因不明,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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