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朴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68********,朝鲜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园**号**,大连**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朴某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大连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朴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大连海关缉私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大连**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某某,自2010年11月至2016年4月,通过大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丁某联系外省持有一次性木制品来料加工贸易手册资质的单位或自行联系购买一次性木制品来料加工贸易手册指标,将本应以一般贸易出口的一次性木制品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至国外,偷逃关税235317.0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朴某某不起诉。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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