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现住汉滨区**路**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清羽,陕西金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3日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31日高新分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认为被害人王某甲在背后说其坏话,于2016年下半年某日晚9时许,酒后来到王某甲家找其理论,期间朱某某辱骂、踢打王某甲及其妻子李某某、女儿王某乙,使用烟灰缸砸坏王某甲家的电视机屏幕,将屋内的茶几掀倒,在离开时又使用花盆将王某甲停放在院内的奥迪Q7越野车前挡风玻璃砸损。经安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电视机价格为36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认定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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