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汉滨区**镇**村**组**号。2019年5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行政拘留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本院以朱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捕决定,同日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7日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30日侦查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7年3月10日,因被害人周某甲的父亲周某乙在汉滨区五里镇五里农贸市场焚烧垃圾,周某甲和惠某某等人发生打架,双方均受伤,后惠某某给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打电话让过来帮忙,在派出所民警处警现场,朱某甲踢了周某甲两脚,又从地上捡石头欲殴打周某甲时被民警拦下。
2、2018年3月份,被害人韩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的妻子王某某因骑车发生挂擦,二人发生争吵后被劝开,王某某回到家将此事告诉朱某甲,朱某甲遂叫上朱某乙一起来到韩某某办公室,朱某甲在韩某某小腿上踢了一脚,后被朱某乙劝解离开。
3、2018年6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的妻子王某某在汉滨区五里镇新天河宾馆对面骑车逆行,遇到骑车回家的路人何某某,王某某摔倒,朱某甲在家得知此事后赶到现场,并让何某某陪同王某某去医院看伤,何某某认为自己没有碰到王某某不愿意去医院,朱某甲便用手扇打何某某面部数下,何某某报案后经五里派出所调解,由朱某甲给何某某支付3000元医疗费。
4、2019年5月17日23时许,被害人陈某甲酒后在汉滨区五里镇街道“名门一号”门前拦车,与开车路过的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王某某夫妇发生口角,陈某甲和朱某甲厮打起来,后陈某乙和汪某某到场后上前帮助朱某甲殴打陈某甲。后汉滨分局五里派出所对朱某甲、陈某乙和汪某某三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8天,并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19年8月8日,安康市汉滨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陈某甲的伤情属轻微伤。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认定朱某甲前后四次随意殴打他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汉滨分局认定朱某甲四次殴打他人的时间跨度超过两年,不符合“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中“多次”的要求,且其中是否殴打被害人韩某某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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