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65********,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区**街**号**房。2019年5月8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3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2019年4月11日晚6时许,被害人潘某某在黄某某的邀请下带白某某、肖某某、梁某某一起去到中山市**镇**农庄与黄某某、唐某某以及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吃饭喝酒后,被害人潘某某在醉酒状态下被黄某某以及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带至中山市**镇**酒店**房,随后黄某某离开,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强行发生性关系。
经本院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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