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92********,汉族,初中文化,酒吧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16日被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7日被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被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2017年期间,伙同他人4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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