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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朱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现住九江市濂溪区**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7月2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九江市浔阳区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6日二次将该案退回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补充侦查,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至6月期间,朱某某在方某某(已起诉)居住的九江市浔阳区***街***车队私房用电脑、刻录机、打印机等设备制作“法轮功”宣传书籍、宣传单、宣传光碟等宣传物品。

民警在对方某某居住的九江市浔阳区***街***车队私房内进行搜查时搜出“法轮功”宣传书籍132本、“法轮功”宣传册83本、制作好的“法轮功”书籍散页527张、“法轮功”宣传光盘15张以及大量打印机、裁纸机、胶装机等大量制作工具。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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