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新呀,绰号“阿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4月7日被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8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5日被逮捕,经批准,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郁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月10日,郁南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1年1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2月7日补查重报。
郁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害人吴某某通过朋友黎某甲(曾用名黎某乙)介绍,于2011年5月25日向麦某某借款30万人民币,后因吴某某无法按时还款被麦某某催债,吴某某为避债躲至肇庆市四会市。2015年4月29日12时许,麦某某纠集朱某某、罗某某从肇庆市四会市清东石材市场**石材工艺店前,将吴某某带上车后一同前往云浮市云城区,途中麦某某禁止吴某某与外界联系。4月29日14时某某,麦某某、朱某某、罗某某将吴某某带到云浮市云城区**大酒店一客房内追讨欠款,期间由麦某某安排朱某某、罗某某对吴某某进行看管。4月30日10时许,麦某某与朱某某、罗某某将吴某某带到云城区**咖啡厅(现已结业)内继续实施看管及追讨欠款,追讨债务无果后,于同日23时许由法院工作人员将吴某某带至云浮市云城区法院进行处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郁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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