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朱**,曾用名朱**,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个体,户籍所在地**省**市**区,现住**省**市**县**镇。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桐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涉嫌诈骗罪,于20**年*月**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因证据不足于20**年*月**日退回桐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桐柏县公安局于同年*月**再次移送起诉。
桐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年*月,“******公司”老总朱**和曹*偶然相识,朱**告诉曹*他可以提供“***”种苗,种植成熟后其按每亩5000元价格回购。曹*信以为真,于20**年*月联系张**、张*、钟**、罗**、聂**在**县**镇**村租赁162.5亩土地,从朱**手中购买24.5万元“***”种苗种植,20**年秋“***”成熟后朱**未按约定收购,致使162.5亩“***”在田里枯萎,造成张**等人损失75万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桐柏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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