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14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0日、8月15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10日、9月12日将本案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中共雷州市委、雷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全面告别茅草房大会战实施方案》,实施茅草房改造,2016年、2017年、2018年广东省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住宅是平楼,不符合茅草房、危房改造条件,但从2014年后朱某某则以其得不到茅草房、危房改造资金为由,经常信访,经**镇政府,雷州市信访局答复处理后,仍然多次越级到北京上访。2018年3月份在北京召开“两会”前夕,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越级到北京上访,**镇工作人员到北京劝访朱某某,并将其带回**镇**村委会教育、训诫。2018年4月份一天,朱某某挖宅基地,拟修建100多平方米房屋,要求**镇政府和村委会解决12万元建房资金。因没有法律、政策支持,朱某某的12万元要求解决不了,于是2019年2月27日朱某某又到北京上访, 3月1日7时到达北京火车西站时被**镇陈某某副书记与**派出所符某某所长劝其不要越级上访,朱某某提出**镇政府答应给他12万元建房资金才回雷州,无奈之下,雷州市**镇陈某某副书记答应他,朱某某才随劝访人员回到雷州。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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