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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朱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庐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庐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71984********,汉族,初中,从事家装管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龙蟠村**路**号,现住庐山市南康镇星光大道**栋**单元***室、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龙蟠村**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2月30日由庐山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庐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经前期磋商,2015年6月1日朱某某与邱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一茶楼内签订了一份《石材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深圳市**有限公司向朱某某的湖南**有限公司采购9790950元石材,用于长沙市芙蓉中路与营盘路交汇处**项目工地。2015年6月15日左右,至合同约定第一批货交货日期,邱某某尚未通知朱某某送货。朱某某到合同约定项目工地进行了解,发现该项目并非深圳市**有限公司承建,邱某某也没有承包该工程具体业务。至此,朱某某发现被骗。

2015年6月25日,朱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便利用其朋友程某某前期想与其合作该项目,对程某某谎称其已经承接了该项目,并出示其与邱某某签订的合同,邀请程某某入股,双方在原星子县南康镇**道附近朱某某的车内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书》,并收取了程某某10万元入股金。在合同签订之后,程某某多次询问朱某某关于项目的开工进度等情况,朱某某一直隐瞒其未接到该项目的真实情况,以各种理由搪塞。因项目迟迟没有进展,程某某于2016年1月到长沙市该工地实地了解,知悉该合同所涉项目与朱某某无关,发现被骗。2015年7月,朱某某在长沙市梅溪湖承接了一个售楼部的石材供货项目,其将收取程某某的10万元入股金用于支付该项目上的工人工资、货款等开支。在项目完工后,朱某某已陆续结清了该项目工程款,共计200余万元,利润二十余万元。朱某某没有归还程某某入股金,而是将钱投入下一个项目。

经调取朱某某个人相关银行账户明细,查明在2016年1月至2019年8月(立案前)期间,其名下账户有偿还程某某10万元的能力,但其一直未偿还,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朱某某在明知没有承接到长沙市芙蓉中路与营盘路交汇处**项目的情况下,向程某某虚构其承接了该项目的事实,邀请程某某入股,骗取程某某10万元入股金。事发后,朱某某对程某某一直在隐瞒,电话也联系不上,有能力偿还却不偿还,非法占有目的较明显。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取得被害人入股金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庐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庐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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