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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朱思亲)(公开版)_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姚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93********,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人姚某某,住姚某某栋**镇**村委**村**组**号,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姚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姚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3月17日退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姚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姚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5月17日退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姚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5年端午节前的一天19时许,刘某某邀约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陈某某到商业街自己经营的租车行后院玩炸金花赌博,叫来徐某某、韩某某、孙某某、朱某某到放贷借钱给张某甲等人赌博,并在赌博过程中抽头渔利,到第二天赌博结束,张某甲欠徐某某、刘某某等人借款18万元,张某甲因欠下巨额赌债被逼债,离家到深圳躲债;徐某某于当年7月、9月、10月邀约韩某某、刘某某、孙某某、曹某某、孙某甲、朱某某等人多次到张某甲经营的鞋店,采取滋事闹事不准经营、推倒鞋架、辱骂殴打张某丁及家人、甚至更换店铺门锁等方式逼债,造成张某丁鞋店无法正常经营。

2.2015年3月,苏某某因赌博欠刘某某14万元赌债,后因刘某某找苏某某逼赌债。苏某某被迫找徐某某借2万元钱还债,约定借期7天,利息2000元,以云******工程车作抵押,扣除利息后,实际拿给苏某某18000元;7天到期时苏某某打电话给徐某某,徐某某称自己在普洱,让苏某某过两天还钱。两天后,苏某某找到徐某某还钱,徐某某、韩某某以苏某某超期还钱为由,让苏某某还款10万元,苏某某未能还款。当天晚上,徐某某、韩某某到修理厂将苏某某正在修理的工程车开走,后让朱某某等人开到安宁,以将工程车变卖抵债为由逼迫苏某某还款5万元。

3.2014年2月19日许,**村委会**村的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在梅葛广场与朱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将朱某某牙齿打伤,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以牙齿被打断,手机被打烂为由,逼迫四人赔偿了三万元钱。后经查实,被不起诉人手机并未打烂,治疗牙齿实际支出几百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姚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在案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明知徐某某等人敲诈勒索而实施帮助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姚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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