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七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所在地安徽省**县****村**组*号。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决定将本案与徐某乙涉嫌拐卖儿童、杨某乙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一案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晋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26日,犯罪嫌疑人徐某甲在明知“杨某甲”(男,2016年**月**日出生)非其亲生儿子的情况下,伙同犯罪嫌疑人徐某乙通过网络联系人贩黄某某、陈某某等人,并寻找到位于晋江市**社区的犯罪嫌疑人杨某乙,于2018年11月26日以三万元价格将“杨某甲”贩卖给杨某乙,由杨某乙在晋江市**社区**路**号内进行抚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江市公安局认定徐某甲伙同徐某乙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是否有拐卖儿童的主观故意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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