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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曾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78********,汉族,农民,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庄**号1户。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20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辩护人杨某某,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3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2月19日、4月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0年安徽省**有限公司的500kv颍州-汤庄变II回线路工程项目经过阜阳市颍东区**镇**村,曾某某的房屋属于拆迁范围。同年9月曾某某违规办理了《动物防疫合格证》、《养猪场营业执照》,并用虚假的证件通过林某某(已判决)等人的操作,其在房屋院内加盖的猪圈按照养猪场老平房每平方米560元的标准,共计195.2平方米进行赔偿,骗取了赔偿款109256元,利用《动物防疫合格证》骗取了赔偿款16000元,共计125256元。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认定的曾某某在本案中是否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付财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已将违法所得8万元退还至安徽省**有限公司对公账户。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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