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住**镇**村**号,无业。
本案犯罪线索系由寻乌纪委经会昌县扫黑办交会昌县森林公安局,并将该线索移交给会昌县森林公安局,该局在2019年7月3日立案侦查。2019年8月1日森林公安局以滥伐林木罪将刘某某、曾某甲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19年8月23日我院分案后将曾某甲滥伐林木案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在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开始,曾某甲从**镇**村**岗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曾某戊、曾某己、曾某庚等村民手中以3000元至3800元不等的价格流转**镇**村**坝上的土地,并签订协议。曾某甲将流转过来的土地及自家所有的13亩土地一共80亩转让给刘某某开设沙场。2017年小河背沙场开始在**坝沙场采砂生产经营,之后,股东刘某某等人之后为了扩大沙场面积,以3000元至5000每亩的价格继续向村民曾某丙、曾某辛等人流转土地约30亩。
在2016年6月2016年10月期间,曾某甲、刘某某雇请周田籍、麻州籍的工人擅自将**坝上原已有的中小的松树、柳树、杂树砍伐,曾某甲将砍伐下的木材出售给钟某某。制材后留下的树枝、树尾被当地村民捡回家。砍伐树木后,曾某甲根据土地原有树木的情况向曾某丙支付了2600元树木补偿费、向曾某戊支付了1400元树木补偿费、向曾某丁支付了300元、曾某壬2000元、邹某某250元、曾某癸200元、曾某子100元的树木补偿费。之后刘某某又雇请工人使用铲车将沙坝上原有的松幼树及其他植被全部铲除。铲下的树木被当地村民捡拾回家。
2019年5月24日,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认为因采伐现场伐庄已经灭失多时且四周没有相同的林分供调查,故无法做出林木采伐数量的鉴定。2019年7月21日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人根据,卫星图片前后比对,确定采伐范围,并在现场现有的林木设立了面积为0.6亩的调查样地,对样地内的林木胸径进行每木检尺,来推算被毁林木的蓄积。其鉴定刘某某、曾某甲在会昌县**镇**村**岗**坝上滥伐林木的面积为30.6亩,蓄积量为42.318立方米。
本院认为会昌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涉案的土地性质为非林地、非防护林,不需要办理采伐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滥伐的数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江西省会昌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